中共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在学院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对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领导,保证学院的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监督学院依法办学和民主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建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是党的建设和学院改革、发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其决策,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
(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干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教学、科研、后勤、产业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以及与改革相关的重要问题等。
(五)财务预决算和大额度资金(10万元以上)的监督、使用。
(六)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新专业建设和专业调整、国
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等方面的问题。
(七)机构设置、人事安排、人员调动、定员定编、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群系统干部教育、培养、管理、考核工作;讨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九)审定学院表彰或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向上级推荐各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等。
(十)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审批和处理党员。
(十一)院务会讨论需由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改革与发展,稳定工作、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听取党委各部门和各群众团体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提出下届党委、纪委组成方案及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审定各总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和委员候选人名单。
(十五)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十六)研究决定上级规定的必须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和一些紧急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由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3天填写议题征集单,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和副书记研究确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有关行政方面的议题,书记或副书记应在会前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对党委会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
第八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党政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与会有关人员,并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九条 凡未经书记或副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或决议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人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党员副院长、党政办主任、是党员的团委书记列席党委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上,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及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或与会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会上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委员们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在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重要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可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对待。在重要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如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提人选。对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作决定。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政办公室起草纪要并经主持会议的书记审阅后送阅。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每个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者要受到追究。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所作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各中层单位党政组织应把对党委会决策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党政办公室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并报告党委,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