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学院教职工的人员,须到人事部门填写《宿迁职业技术学院聘用人员登记表》;人事部门根据聘用岗位要求,审核应聘人员持有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专业等级(资格)证等证书,并存留复印件。
(二)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察,提出聘用意见。
(三)拟聘用为科级(含科级)以上行政管理岗位(职务)的,经院务会审议,院长签署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由院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四)专职教师聘用前须进行试讲(高校教授、副教授和在本校任兼职教师一个学期以上的,可不试讲)。
试讲课目应根据专业需要预先指定。试讲工作由人事部门、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和相关二级院系组成评议组负责实施。评议组成员填写《 教师试讲评审意见表》 ,综合评议意见后,由人事部门报院长审批。
(五)本校行政管理人员申请代课、或申请转聘教师岗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试讲,由人事部门、教务处和相关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
(六)聘用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到岗并办理相关手续;从到岗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聘用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现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公民道德准则;热爱学生,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履行职责和协作共事的能力,工作勤奋、认真务实、责任感强;服从组织管理,遵守校规校纪,诚信友善,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聘用专职教师,年龄应在65 周岁以下,所学专业或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与聘用专业相一致;一般应为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历)毕业,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教师;为高职生授课或从事实践教学工作,具备“双师”素质的,学历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从事中等职业技术教学的专职教师,一般应为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
(四)聘用辅导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学位,一般应为党员;在党政军群机构、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教育工作的,或在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的可优先选聘。
(五)聘用处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在55 周岁以下,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必须是该专业毕业或具有该专业二年以上岗位工作经历。
(六)聘用工勤人员,男性应在55 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0 周岁以下;特殊工种岗位,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合同签订
(一)聘用人员到岗后一个月内,由人事部门与之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离退休人员可签订聘用协议书。
(二)《 劳动合同书》文本由人事部门拟制,董事会审定。
(三)合同期限应根据不同工作类别、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有所区别。
(四)聘用人员的合同期限须包含试用期或见习期。试用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实行见习工作制,见习期限一年。
第四条 试用(见习)考核
(一)考核分工
聘用副科级(含副科级)或中等专业技术职务(含同级)以上人员,试用(见习)期的考核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人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实施。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论有重大分歧时,由院务会组织复核。
(二)考核时间
考核应在聘用教职工试用(见习)期满前一周内完成。确有特殊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及时向被考核人员说明,最多可延长三天。
(三)考核内容与结论
聘用教职工试用(见习)期的考核,应侧重于是否符合聘用标准和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通过其履行职责的过程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效果,工作态度、作风、能力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提出按期转正、提前转正、延长试用期、不予转正或终止聘用合同等结论性意见。
(四)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坚持标准,防止和克服任人唯亲和“走过场”现象;要紧密结合平时考察,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应及时告知本人。
第五条 聘用资料归档
聘用人员的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建立,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亦应及时形成聘用人员的主要情况材料。档案资料须有《宿迁职业技术学院聘用人员登记表》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试讲评审意见表》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员工履历表》及相关证件的主件和复印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