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校外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参照西安外事学院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原则及标准

(一) 各教学部门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实际及外聘教师比例的总体要求,立足本部门学科(专业)发展、教学需求和队伍建设规划,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规范程序、相对稳定”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外聘教师的选聘、使用和日常管理。

(二)外聘教师原则上根据其职称、职(执)业资格级别进行聘用,课酬标准执行专项审批制度。各教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聘用人员登记表至人事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各教学部门要重视引进具有专业(行业)任职资格或任职经历的教师,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四)外聘教师聘用要坚持高水准,必须保证教学效果,并执行满工作量考核标准。满工作量标准为:每学年必须完成至少一门课程(含实验课)的教学工作,指导3名以上(含3名)学生的毕业设计(或论文),完成一个批次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训指导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二条  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认真负责。

(二)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学或企业行业任职经历,优先聘用“双师型”教师。实践性强或师资稀缺的专业,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够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四)任教课程必须与本人所学专业、学科背景、从事专业相符或相近。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一)各教学部门根据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在保证本院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制订外聘教师需求计划,按计划选聘教学人员。

(二)各教学部门负责应聘教师的资格初审,教务处、人事部门进行复核。应聘人员应提供“五证”(即本人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高校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备查,证书复印件留存各教学部门教学科。

(三)通过审核的外聘人员填写的《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原件,送人事部门备案,复印件由所在教学部门保存,

(四)初次应聘的外聘教师须由所属教学部门根据课程要求组织试讲事宜。

(五)每学期初,各教学部门代表学校与受聘的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

(六)外聘教师信息如发生变化,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在所属教学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年满60周岁以上外聘教师,每学年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四条  岗位职责

(一)外聘教师应严格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所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注重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不断创新,改进教学方法。

(二)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缺课。确因事(病)不能来校时,须提前一天向所属教学部门请假。

(三)外聘教师应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类型特点,因材施教,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接受教学检查,配合支持教学管理。

(五)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征求学生意见,加强沟通,增强教学效果。

(六)加强课堂管理和师生互动,维护课堂纪律,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课程合格率。

第五条  业务档案管理

(一)各教学部门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档案包括:《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五证”复印件、教学总结和奖惩等。

(二)外聘教师业务档案资料由各教学部门教学科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为强化外聘教师信息库建设,各教学部门在完善外聘教师纸质档案的同时,应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考核、续聘及解聘

(一)受聘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二)各教学部门会同教务处及教学督导每学期对外聘教师的授课质量及师德师风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为合格者,可续聘并参与年度评优;不合格者,限期改进或解除聘用。

(三)外聘教师在受聘期间内,原则上不能辞聘。确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的,至少须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完成工作交接手续方可辞聘,否则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四)外聘教师在聘期内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学部门可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解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