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学生、教辅人员及科研、管理、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院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稳定安全。
第四条 学院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方针,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校园秩序管理在院务会领导下,由主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六条 学院门卫在保卫处直接领导下,由校卫队具体负责,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制度。
第七条 学院门卫实行门禁管理制度。凡本校师生员工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出入校门;学院聘用的临时校外务工人员,凭临时通行证出入校门;其他来访人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证件,在学院门卫值班室登记,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国内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九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办理公务,应当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以及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过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并在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条 校外人员要求驾车进入校园的,除履行以上手审查续外,还需进行车辆登记,驾车人的《驾驶证》必须暂存门卫处,以换取临时车辆通行证。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携带箱包、大型物件、贵重物品出校门,须持所在部门(或保卫处)出具的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否则,门卫不予放行,并有权暂时扣留所带物品,等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放行。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门口长时间逗留、聚集和寻衅滋事,不得干扰门卫值班人员的正常执勤,否则,学院保卫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离开,情节严重的可电话报警,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为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禁止在学院门口50米以内开办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网吧、台球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在校园门口30米以内摆摊设点;禁止占用校园门前的道路和校门两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建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和处罚。
 
第三章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牵头,保卫处具体负责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减速缓行,凭本院“车辆通行证”出入,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和询问。
2、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限速10公里/小时,必须按照道路两侧的交通标志要求行驶,禁止逆行。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严禁在校内练习驾车。
3、凡从校园内运出的物品,必须持有所运部门领导签发并盖有部门公章的证明,否则一律不准出门。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检查核实车载物品,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扣留、上报。
4、禁止出租车、电动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门卫执勤人员交验证件,不得在校内滞留或搭载旅客。
5、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6、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不得播放高声收录机,禁止鸣笛。摩托车、电瓶车除上下班时间外,不得在校园内行驶。摩托车、电瓶车和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管理
1、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2、本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按划定的停车位区域停放,临时机动车辆就近、有序地停放在停车场,确保道路畅通。
3、未办理在校内夜间停放手续的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
4、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保管和个人的财产,车辆及车内财物安全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5、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院规定,对违章驾驶、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保卫处将没收“车辆通行证”,并责令其车辆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校园内因不遵守以上规定,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
第十九条 凡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凡违反者,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院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从事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收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个人携带和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严禁携带各类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公寓管理科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的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宣传活动、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等,须经学院党政办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主要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包括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人员)、临时工及代培、办班、学习、培训、住宿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我校外来人员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用工部门领导即是第一治安责任人,有责任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审查,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教育。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须将务工人员的名册及个人信息报保卫处备案,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临时出入校门证件,限定使用时间、期限。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校内的施工单位,应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并教育其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对外来人员中的治保组织、治保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接受用工单位和学院保卫处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外来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发生赌博、打架、盗窃、流氓滋扰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不良行为,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园公共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党政办最晚应在举行活动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所举行得集体活动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党政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党政办至迟应在举行活动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党的教育方计和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思想,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党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在校园内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在校园内乱倒垃圾,不得在校园内堆放有碍校容校貌的物品,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无效的本校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在校内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由学院保卫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校园稳定安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院活动的人员,学院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或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